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 个人委托一公司代持另一家公司股权,受托公司代持股权被法院冻结,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代持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先生诉称,2011年9月王先生与淮北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王先生委托淮北某公司代为持有B公司4.04%股权。王先生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淮北某公司不同意而导致纠纷发生,王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股权代持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淮北某公司所持有B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形式上表现为原告请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其诉讼实质是请求确认其系淮北某公司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股东身份,因案涉淮北某公司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王先生起诉。王先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 ]
第8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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