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凌晨3时许,女孩张某某酒后独自一人步行返回住处,走到镜湖区中山桥(步行街一侧)时,被告人何某某看到张某某独自行走,遂尾随,并从被害人后方冲上去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与其发生扭打。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掉落在地上的手机捡起后逃离现场。当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手机以470元的价格售卖至芜湖市镜湖区一家二手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98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某拆迁房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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