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期间无证醉酒驾车 一男子被判刑3年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0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林小映)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昌江法院结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某此前的判刑,决定数罪并罚,当庭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00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韩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韩某被移交昌江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至本案发生时,被告人韩某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2021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昌江石碌镇人民北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人民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某当天被传唤到案。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韩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庭审现场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处罚;韩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邀请昌江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120余人到场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昌江法院将与昌江司法局加强沟通交流,进一步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李绍远 林小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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